3)第266章 督军会呈文_民国风云人物演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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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而无用武之地。联名辞职也有可能引起一种相反的后果,督军在自己的地盘内以辞职为要挟手段是可以吓倒总统的,在北京辞职,如果总统一概批准而由大家的部下来接任,岂不是自己解除自己的武装,成为手无寸铁的人。

  因此,不如在总统拒绝解散国会的时候,全体离开北京,回到防地进行反抗。

  就在同一天,督军团用开快车的方法,呈请黎咨交国会改正宪法草案,全文如下:

  “窃维国家赖法律以生存,法律以宪法为根本,故宪法良否,实即国家存亡之枢。恩远等到京以来,转瞬月余,目睹政象之危,匪言可喻,然犹不难变计图善,惟日前宪法会议二读会通过之宪法数条内,有众议院有不信任国务员之决议时,大总统可免国务员之职或解散众议院,惟解散时须得参议院之同意。

  “又大总统任免国务总理,不必经国务员之副署。又两院议决案与法律有同等效力等语,实属震悚异常。查责任内阁制,内阁对国会负责,若政策不得国会同意,或国会提案弹劾,则或令内阁去职,或解散国会,诉之国民,本为相对之权责,乃得持平之维系。今竟限于有不信任之决议时,始可解散。夫政策不同意,尚有政策可凭,是案弹劾,尚须罪状可指,所谓不信任云者,本属空渺无当,在宪政各国,难有其例,究无明文。内阁相对之权,应为无限制之解散,今更限以参议院之同意。

  “我国参、众两院,性质本无区别,回护自在意中,欲以参议院之同意,解散众议院,宁有能行之一日?是既陷内阁于时时颠危之地,更侵国民裁制之权,宪政精神,澌灭已尽。且内阁对于国会负责,故所有国家法令,难以大总统名义颁行,而无一不由阁员副署,所以举责任之实际者在此,所以坚阁员之保障者亦在此。任免总理,为国家何等大政,乃云不必经国务员副署,是任命总理,虽先有两院之同意为限制,而罢免时则毫无牵碍,一惟大总统个人之意旨,便可去总理如逐厮役。试问为总理者,何以尽其忠国之谋?为民宣力乎,且以两院郑重之同意,不惜牺牲于命令之下,将处法律于何等乎?至议决案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一层,议会专制口吻,尤属彰彰悖逆,肆无忌惮。

  “夫议事之权,本法律所赋予,果令议决之案与法律有同等效力,则议员之法律,无不可起灭自由,与朕开口即为法律之口吻更何以异。国家所有行政司法之权,将同归消灭,而一切官吏之去留,又不容不仰议员之鼻息,如此而欲求国家治理,能乎不能?况宪法会议近日开会情形,尤属鬼蜮,每一条文出,既恒阻止讨论,群以即付表决相哗请,又每不循四分之三表决定例,而辄以反证表决为能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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