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)第148章 袁记约法_民国风云人物演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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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丕熙、傅增湘、许世英、李湛阳、陈瀛洲、关冕钧、庄蕴宽、赵惟熙、曾彝进等十五位议员为审查员,审查通过。

  接着,袁世凯又咨请将优待清室条件增入约法。

  议长复指定:宝熙、那彦图、阿旺根、敦江曲达、结噶拉增、夏寿田、刘心源、贾耕、严天骏、王世澂、王祖同、王树棚、梁士诒、秋桐豫、邵章等十五位议员为审查员。决议将前两案并案起草。

  新约法的正式名称为《中华民国约法》又名袁记约法,于民国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开三读会,当然通过。咨复袁总统中华民国三年五月一日公布。

  全文如下:

  国家

  第一条中华民国,由中华人民组织之。

  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,本于国民之全体。

  第三条中华民国之领土,依从前帝国所有之疆域。

  人民

  第四条中华民国人民,无种族、阶级、宗教之区别,法律上均为平等。

  第五条人民享有左列各款之自由权:

  一人民之身体,非依法律,不得逮捕、拘禁、审问、处罚;

  二人民之家宅,非依法律,不得侵入或搜索;

  三人民于法律范围内,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;

  四人民于法律范围内,有言论、著作、刊行,及集会、结社之自由;

  五人民于法律范围内,有书信秘密之自由;

  六人民于法律范围内,有居住迁徙之自由;

  七人民于法律范围内,有信教之自由。

  第六条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请愿于立法院之权。

  第七条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诉讼于法院之权。

  第八条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请愿于行政官署及陈诉于平政院之权。

  第九条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应任官考试及从事公务之权。

  第十条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。

  第十一条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纳税之义务。

  第十二条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服兵役之义务。

  第十三条本章之规定,与陆海军法令及纪律不相抵触者,军人适用之。

  大总统

  第十四条大总统为国之元首,总揽统治权。

  第十五条大总统代表中华民国。

  第十六条大总统对于人民之全体负责任。

  第十七条大总统召集立法院,宣告开会、停会、闭会。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,解散立法院;但须自解散之日起,六个月以内,选举新议员,并召集之。

  第十八条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及预算案于立法院。

  第十九条大总统为增进公益,或执行法律,或基于法律之委任,发布命令,弄得使发布之;但不得以命令变更法律。

  第二十条大总统为维持公安,或防御非常灾害,事机紧急,不能召集立法院时,经参议院之同意,得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;但须于次期立法院开会之始,请求追认。

  前项教令,立法院否认时,嗣后即失其效力。

  第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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